河道是洪水下泄的通道。当前,极端天气趋强趋重趋频态势明显,洪水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不确定性显著增强,防汛形势严峻复杂。为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守牢防洪安全底线,有效保护河流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禁种限种妨碍河道行洪高杆作物等行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种限种范围。河道主河槽内、河道滩区内(堤防防护林除外)。
二、禁种限种要求。
1、河道主河槽内禁止种植玉米、高粱、向日葵等高杆作物,对妨碍行洪的片林等及时进行清理。对于已经决定种植高杆作物的地块要及时进行调整种植作物种类,避免损失。
2、河道滩区内限制种植玉米、高粱、向日葵等作物和林木。壅水高度满足要求的,片林、高秆作物、大棚可以保留;壅水高度不满足要求的,要采取片林间伐、调整种植结构、清除大棚等措施,确保河道水位壅高符合相关要求。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增耕地、阻碍行洪的片林,禁止围垦河道。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自公告之日起,如发现种植高杆作物或树木,将依法予以集中清除,种植者自行承担损失。对违反河道管理相关规定的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