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03-11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朝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处置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科学严谨,依法处置。

1.5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省份或者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

3)响应级别:I级。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II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II级食品安全事故;

5)响应级别:II级。

1.5. 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III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 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III级食品安全事故;

4)响应级别:III级。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IV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及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IV级食品安全事故;

4)响应级别:IV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指挥部及职责

朝阳市龙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副区长任副指挥,区政府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和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政府食安办,主任由区政府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文电、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 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

区政府应急办:组织修订、审查龙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调龙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体制、应急机制、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并督促检查预案演练。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协助区政府领导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指导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食盐及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活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区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向阳、新华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调查;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救治物品集散点等主要目标的警戒,参加营救转移工作,协助加强特殊情况下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和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的处理。

区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 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农村经济局:负责组织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林果局:负责森林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水利局: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牧业食品畜产品生产、畜禽屠宰、生鲜乳产业收购等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服务业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进行查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查处食品违法广告;负责对食品生产相关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指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协助出版食品安全科普图书。

区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4 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需要,区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公安部门、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区监察局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设置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 )检测评估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确定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部门牵头,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评估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其他工作组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区外办(侨办)、区台办、区服务业局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  监测预警 、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积极加入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直报体系,加强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努力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媒体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6)省、市和有关部门通报我区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3.2.2 信息报告范围

向区级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包括:

1)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4)认定其他需要紧急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 3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或举报。

4)农业行政(含水利、畜牧兽医、林业)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

3.2.4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 3 先期评估

3.3.1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 3.2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对应为IV级、III级、II级、I级四个响应等级。

4.2 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经区政府批准并启动IV级响应,组织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II级相应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 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我区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国家或省级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我区在上级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上级监管部门根据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 3 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对事故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2)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

3)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开展现场调查,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性质,研讨控制措施,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决策建议。

7)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8)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县(市)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告,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准备工作。

9)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的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相应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者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2)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 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相应级别。

当学校或者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患者消除。

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是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应急处置需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的社会力量或者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的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补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2 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治体系,确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建立快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2 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包括食品安全监测(舆情监测、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信息共享系统、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系统、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直报系统等内容。

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相互通报值守电话,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采集沟通和有效利用,及时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设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和合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4 物资与经费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与调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

6.6 宣教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6.7 应急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每两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政府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各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者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 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服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