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朝阳市龙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起草了《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7个工作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邮政编码:122000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胡树敏
电话:0421- 3888802
电子邮箱:cylcqfhb@163.com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区域
龙城区行政区一切森林和草原区域及林缘草原1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高火险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时间
2024年3月10日至5月2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三、禁火要求
(一)禁止在森林高火险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1.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祭祀用火;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民俗用火;
3.禁止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生活用火;
4.禁止烧荒驱兽、烧蜂、熏蛇鼠等狩猎用火;
5.禁止烧荒、燎坝沿、烧地格、烧茬子、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农事用火。
6.禁止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
7.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森林高火险期间,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含已获得批准的用火)。
(三)各森林防火责任(经营)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在其管护(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
(四)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涉林街道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龙城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各项准备工作。
(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
四、禁火期防火检查
进入禁火区域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禁止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五、处罚措施
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依法实行最严格的禁火和处罚措施,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火期森林防火监督和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或森林火情,请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报告。
七、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12119 119 110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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