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诊所医疗器械制度不全案
发布日期:2025-01-16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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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龙城区某诊所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诊所医疗器械制度不全,该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械管理制度的;”。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