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朝龙市监处罚〔2024〕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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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库(系朝阳开发区天成超市经营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案 |
张国库(系朝阳开发区天成超市经营者) |
92211303MA0U0CTM15 |
张国库 |
经查明:张国库(系朝阳开发区天成超市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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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初次违法,违法金额较小,未给消费者造成影响,社会危害轻微且当事人在案发后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定期对经营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清理,保证不再出现销售违法行为等实际。又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草原阿妈"牌“新奥尔良腌翅料”4袋,予以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4元,上缴财政; 3、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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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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