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食品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4-08-23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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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朝龙市监处罚〔202418 

 

陈永莲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行为案

陈永莲

陈永莲

经查明:陈永莲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熟食生产加工经营的行为,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依法没收违法生产的板鸭11只,予以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上缴财政。3.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8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726

 

2

朝龙市监处罚〔2024〕19 

 

黄多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及销售行为案

黄多才

黄多才

经查明:黄多才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熟食生产加工经营的行为,根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罚款:(一)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依法没收白条鸭13只,予以销毁;2.没收违法所得1740元,上缴财政。3.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8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26

 

3

朝龙市监处罚〔2024〕15 

 

贾国义(系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大营子村国成超市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案

贾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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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国义

经查明:贾国义(系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西大营子村国成超市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初次违法,违法金额较小,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出,未给消费者造成影响,社会危害轻微且当事人在案发后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定期对经营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清理,保证不再出现销售违法行为等实际。又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2瓶)可口可乐2袋)、德美客小烤肠14袋),予以销毁;2、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7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26

 

4

朝龙市监处罚〔2024〕14 

 

刘兰芝(系龙城区四方缘百货超市经营者)涉嫌销售过期食品行为案

刘兰芝

92211303MAOUWW0308

刘兰芝

经查明:刘兰芝(系龙城区四方缘百货超市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初次违法,违法金额较小,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售出,未给消费者造成影响,社会危害轻微且当事人在案发后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履行经营者的义务,定期对经营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和清理,保证不再出现销售违法行为等实际。又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拟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牌瑞士卷(2袋)、“大福德”牌铁观音茶叶(2袋)、台湾风味烤香肠(1袋)、“龙鸟”牌鸡心(5袋),予以销毁;2、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7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