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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公示
发布日期:2024-07-30 信息来源:龙城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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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分档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林木种苗部分
1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可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三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一般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1.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2.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经司法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不予起诉、不予刑事处罚转为行政处罚的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未限期改正,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4   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1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的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没有违法所得,属于经营活动的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5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三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6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二十三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7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般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严重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的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8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  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十一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9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较轻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0   对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夸大产量、品质等指标,超过实际数据30%以下的   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夸大产量、品质等指标,超过实际数据30%以上50%以下的   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夸大产量、品质等指标,超过实际数据50%以上的或者未开展相应测试谎报测试结果的   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   对违法向境外提供或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
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下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2   违法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或破坏程度较轻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或破坏程度一般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或破坏程度比较严重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较轻   违法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违法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4   对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不予行政处罚   未给种子使用者或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首次实施并及时纠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较轻   未造成重大危害且主动整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5   对抢采掠靑、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较轻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6   对违法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接种试验面积在2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接种试验面积在2亩以上的   责令停止试验,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   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较轻   不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以故意逃避、隐瞒、欺骗等手段拒绝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   以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等手段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8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逾期未完成良种造林任务50%以下的 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逾期未完成良种造林任务50%以上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9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较轻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没有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较重   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分档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野生动植物保护部分
20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无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较轻 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不足5千元的   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有猎获物且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有猎获物且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22   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较轻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6千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2千元的,并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6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涉案野生动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3   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买卖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买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买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买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24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较轻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规定范围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规定范围繁育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殖种群)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规定范围繁育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非人工繁殖种群)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5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26   未经批准、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千元以下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6千元以上的   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7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8   违法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8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涉案野生动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4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涉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9   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从境外引进《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II名录之外的野生动物物种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名录野生动物物种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从境外引进列入《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名录野生动物物种的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12月30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外环境,按照规定限期捕回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期捕回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较重   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至野外环境,不按照规定限期捕回并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   责令限期捕回,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31   外国人非法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九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共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二款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禁猎区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在自然保护区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3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轻微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吊销采集证,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非法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4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5   伪造、倒卖、转让有关野生植物证件、文件、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无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考察,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外国人非法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考察,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  
37 违规借展大熊猫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十三条在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及时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林业局可以责令终止借展活动,限期将大熊猫送返借出方  


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分档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森林病虫害及植物检疫部分
38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下同)
  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较轻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面积1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面积1亩以上5亩以下或者造林面积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面积5亩以上或者造林面积3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39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较轻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在1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达15亩以上3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面积达3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40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一般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面积3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面积30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41   对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调运应施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
一般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物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或者屡教不改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较重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物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物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疫情扩散风险且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2   对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采取欺骗手段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一般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调运物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引起疫情扩散风险或者屡教不改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较重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调运物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调运物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疫情扩散风险且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3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的。
一般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调运物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或者屡教不改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较重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调运物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调运物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造成疫情扩散风险且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4   对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调运应施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
一般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或者屡教不改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较重   未按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疫情扩散风险且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5   对未按规定隔离试种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
一般   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或者屡教不改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较重   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造成疫情扩散风险且情节严重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6   对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较轻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未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以50元以上5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或者屡教不改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植物产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47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规定用途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颤音,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较轻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及时纠正,造成损失及时赔偿,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以50元以上5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未能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或屡教不改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擅自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48   对非法引起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行为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一般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但主动纠正消除扩散后果的。   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以5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较重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但未能消除扩散后果的。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49   对编造、散布虚假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的处罚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散布虚假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擅自编造、散布虚假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的,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警告;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   擅自编造、散布虚假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编造、散布虚假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处罚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
较轻   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且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货品未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   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货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且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对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受理运输、邮寄业务的货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且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1   对擅自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较轻   擅自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   擅自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且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且造成疫情扩散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2   对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处罚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
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且木质包装材料未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责令改正;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较轻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且木质包装材料未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木质包装材料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且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或屡教不改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木质包装材料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且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3   对造成疫木流失的处罚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疫木流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因未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作业,采伐山场和疫木处置管理不善,造成疫木流失的,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全部及时追回的,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   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疫木运离规定存放、处置地,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实施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疫木运离规定存放、处置地,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4   对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处罚   《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销毁。其中,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且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或屡教不改的。   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销毁;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   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且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销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捡拾、挖掘、采伐、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且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销毁,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分档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草原部分
55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非基本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6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非基本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基本草原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57   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非法开垦非基本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  
较重   非法开垦基本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58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非基本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非基本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  
较重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基本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基本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59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非基本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基本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60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擅自在非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非基本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擅自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基本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  
61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行为,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因前款情况在非基本草原行驶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因前款情况在基本草原行驶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62   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所销售草种未造成他人损害的或损害轻微且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所销售草种造成他人损害的   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3   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草原采集、建设区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 处5百元以上7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草原封育、禁采区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 处7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64   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的   《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的,限期修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毁坏禁牧、休牧标志2处以下和围栏等设施10米以下的 处5百元以上7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毁坏禁牧、休牧标志2处以上和围栏等设施10米以上的 处7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65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   《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9月17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据国务院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般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非基本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较重   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基本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恢复植被,拒不恢复的,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为恢复植被,所花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66   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   《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9月17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般 在草原采集、建设区发生前款情况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较重 在草原封育、禁采区发生前款情况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67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   《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9月17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仿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仿造、倒卖、转让的采集证采集区域为草原采集、建设区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仿造、倒卖、转让的采集证采集区域为草原封育、禁采区的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4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分档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森林资源管理部分
68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地0.6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批评教育,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较轻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地0.6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地0.6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地1.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地3亩以上,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69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或林地毁坏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林木毁坏,以立木蓄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株以下,或者一般林木1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2百元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补种树木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批评教育,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较轻   造成林木毁坏,以立木蓄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株以下,或者一般林木1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2百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林木毁坏,以立木蓄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一般林木10株以上5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2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2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造成林木毁坏,以立木蓄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或者一般林木50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失3千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3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造成林地毁坏,公益林地0.6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批评教育,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较轻   造成林地毁坏,公益林地0.6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造成林地毁坏,公益林地0.6亩以上1.5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上3亩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林地毁坏,公益林地1.5亩以上,或者商品林地3亩以上,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70   对盗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较轻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4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盗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4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3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71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补种树木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批评教育,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一般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3立方米以上6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较重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6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72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证件,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司法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执行。
一般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下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金额在1万元以上   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违法所得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3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的;收购、销售的木材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加工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 加工 、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的罚款。  
一般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 加工 、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 加工 、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4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不予处罚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按要求改正的 责令限期完成;不予罚款处罚。  
一般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未按要求改正的   责令限期完成;未按要求改正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较重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拒不改正的   责令限期完成;拒不改正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75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较轻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经说服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可以处4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6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2亩以下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改变面积在2亩以上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7   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砍伐有争议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购活树皮的,比照此项规定予以处罚;(三)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五)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八)非法采集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的,比照此项规定处理;(九)无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木材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拒绝检查、强闯木材检查站的,比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一般   1.砍伐有争议林木0.5立方米以下的
  2.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10平方米以下的
  1.责令补种5倍的树木,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较重   1.砍伐有争议林木0.5立方米以上的
  2.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10平方米以上的
  1.责令补种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3倍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
78   对违反《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行为的处罚   《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2009年12月2日颁布)第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一般   进入林地放牧的,破坏面积低于0.6亩的,或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5株以下。   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 进入林地放牧的,破坏面积超过0.6亩的,或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5株以上。 限期补种3倍的树木。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分档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湿地部分
79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 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涂抹、损毁湿地保护界标,责令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予罚款处罚  
较轻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3个以下,致使湿地界限不清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1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3个以上5个以下,致使湿地界限不清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5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5个以上,致使湿地界限不清,湿地受到破坏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80   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二) 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超出允许范围百分之五以下,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不予罚款处罚  
较轻   超出允许范围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 处以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一般   超出允许范围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 处以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  
较重   超出允许范围百分之十五以上,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 处以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81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非法收售鸟卵的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五)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不予行政处罚   捡拾省重点保护野生鸟卵6枚以下,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较轻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捡拾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鸟卵,30枚以下的;或省重点保护的鸟卵,10枚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百元以上3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捡拾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鸟卵,30枚以上50枚以下的;或省重点保护的鸟卵,10枚以上20枚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捡拾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鸟卵,50枚以上的;或省重点保护的鸟卵,20枚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6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捡拾国家重点保护的鸟卵,5枚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百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捡拾国家重点保护的鸟卵,5枚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五)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轻 非法收售具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的鸟卵,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收售省重点保护的鸟卵,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收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鸟卵,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较轻   非法收售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鸟卵,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收售数量处5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收售省重点保护的鸟卵,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收售数量处3千元以上4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收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鸟卵,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收售数量处4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82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地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六)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较轻 破坏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鸟类栖息地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破坏省重点保护的鸟类的栖息地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较重 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鸟类栖息地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83   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实施)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较轻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4   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实施)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开(围)垦、填埋湿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处每平方米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5   违法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实施)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1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30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86   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实施)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非法开采泥炭在10立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非法开采泥炭在10立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1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造成泥炭沼泽湿地破坏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87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实施)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35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湿地或者未按照修复方案修复湿地,造成湿地破坏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88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实施)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般   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多次初次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分档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森林草原防火部分
89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一般   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未造成森林火灾的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履行防火责任造成森林火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以下;可责令补种树木。
90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较轻   制定了整改措施,但措施没有落实,整改不到位,火灾隐患没有得到消除,未造成森林火灾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没有制定整改措施,火灾隐患未消除或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未造成森林火灾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没有制定整改措施,火灾隐患未消除或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造成森林火灾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责令补种树木。
91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一般   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未造成森林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责令补种树木。
92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一般   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未造成森林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未经批准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造成森林火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责令补种树木。
93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较轻   经教育立即改正,未造成森林火灾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造成森林火灾,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森林火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可责令补种树木。
94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或者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行为的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一般 未造成草原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草原火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5   对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或者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较轻 经教育立即改正,未造成草原火灾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造成草原火灾,经劝阻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草原火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6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行为的处罚   《草原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履行草原防火责任的,未造成草原火灾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履行草原防火责任造成草原火灾,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分档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部分
97   对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采药、开垦、挖沙、采石、烧荒等破坏面积0.5亩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   采药、开垦、挖沙、采石、烧荒等破坏面积0.5亩以上1亩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采药、开垦、挖沙、采石、烧荒等破坏面积1亩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8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视情节处3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拒绝监督检查的 视其情节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99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较轻   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 “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
一般   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破坏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处罚依据 裁量分档 违法性质及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备注
防沙治沙部分
100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辽宁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沙化土地10亩以下的 可以并处每公顷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沙化土地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 可以并处每公顷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沙化土地20亩以上30亩以下的 可以并处每公顷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沙化土地30亩以上40亩以下的 可以并处每公顷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沙化土地40亩以上的 可以并处每公顷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1   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辽宁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较轻 没有完全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 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1倍的罚款  
一般 完全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 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2倍的罚款
较重   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照要求继续治理的 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3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