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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减免责事项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2024-07-30 信息来源:龙城区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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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 林草监管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引导,督促监护人加以管教。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督促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4.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不予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以不予处罚
2 林草监管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行为的处罚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公益林地0.6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3 林草监管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或林地毁坏等行为的处罚   造成林木毁坏,以立木蓄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株以下,或者一般林木10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2百元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补种树木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造成林地毁坏,公益林地0.6亩以下,或者商品林地1亩以下,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4 林草监管   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滥伐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按标准要求补种树木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5 林草监管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按要求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6 林草监管   对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处罚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且木质包装材料未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2.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7 林草监管   对编造、散布虚假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的处罚   擅自编造、散布虚假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的,属初次违法,并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及时纠正,且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8 林草监管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   涂抹、损毁湿地保护界标,责令限期内改正,未造成损失的。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 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 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湿地的多功能效益以及重要的生态价值的了解。
  2.创新监管方式,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引导湿地保护利用。
  3.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多次拒绝、阻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9 林草监管   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   超出允许范围百分之五以下,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 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 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湿地的多功能效益以及重要的生态价值的了解。
  2.创新监管方式,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引导湿地保护利用。
  3.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多次拒绝、阻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10 林草监管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非法收售鸟卵的   捡拾省重点保护野生鸟卵6枚以下,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 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 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宣传形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加深湿地的多功能效益以及重要的生态价值的了解。
  2.创新监管方式,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引导湿地保护利用。
  3.充分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多次拒绝、阻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4. 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11 林草监管   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的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按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警告。
  2.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对种苗使用者的宣传引导,强调使用良种壮苗造林的重要性。
  3.开展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12 林草监管   对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未给种子使用者或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首次实施并及时纠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责令整改、警告。
  2.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规范种子包装、标签、档案管理。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1 林草监管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引导,督促监护人加强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督促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二、分规事项(除符合总规事项可以从轻处罚外、凡违反分规事项行为满足下列对应情形的可从轻予处罚)
2 林草   对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处罚   电力、广播电视、通信、公路、铁路、矿业、水利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未建立木质包装材料调进、使用管理台账的,木质包装材料携带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且未造成疫情扩散风险的。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2.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省、市、县级
3 林草   对编造、散布虚假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的处罚   擅自编造、散布虚假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和灾情信息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开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下: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省、市、县级
4 林草   对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未造成重大危害且主动整改,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责令整改、警告。
  2.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规范种子包装、标签、档案管理。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市级、县级


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减轻处罚幅度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一、总规事项(凡违反林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只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1 林草监管   对违反林草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引导,督促监护人加强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督促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1.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大林草行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加强日常监管,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积极宣传指导。
  3.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及普法工作,规范各类涉林草行为。
  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5.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龙城区林业和草原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