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4-05-31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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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朝龙市监处罚〔2024〕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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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老窝铺村第二卫生室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案 |
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老窝铺村第二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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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辉 |
经查明:龙城区西大营子镇老窝铺村第二卫生室在朝阳市恩建堂药店购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批号:23062103A)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或者批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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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5元,上缴财政; 2、罚款:1000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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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已申请分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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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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