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朝龙市监处罚〔2024〕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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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荣飞(系双塔鸿武酒水商行经营者) 销售带有严禁使用字样并引人误解的食品标签不符合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案 |
韩荣飞(系双塔鸿武酒水商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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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11302MA11848214 |
韩荣飞 |
依据《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军后需能{2022}236号)第一条第二款“严禁线上线下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军”字号烟酒等商品,指在商品或包装上印刷、刻制、铸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字样或者图案,易误导消费者、造成涉军负面影响的商品:……(三)涉军特定含义字样,包括“军队”“部队”“解放军”“武警”“战区”“警卫局”“PLA”“CAPF”“PAP”“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中”“军需”“军服”“军品”“军队专供”“军队特供”“军队特制”“军品代销”“军品专营”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当事人已经构成了销售带有严禁使用字样并引人误解的商品的行为以及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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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带有严禁使用字样并引人误解的商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依法没收带有“军中茅台”字样的白酒7瓶,予以销毁;2、罚款22100元,上缴财政。 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所销售的白酒经检验不存在其他食品安全问题,且当事人在案发后已主动召回所销售的白酒等实际,又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190元,上缴财政;2、罚款22100元,上缴财政。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带有严禁使用字样并引人误解的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白酒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并合计作如下处罚: 1.依法没收带有“军中茅台”字样的白酒7瓶,予以销毁; 2.没收违法所得4190元,上缴财政; 3.罚款442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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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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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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