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统战部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10 信息来源:龙城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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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主管部门 | |
主项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对宗教团体提出的拟注销登记申请的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宗教团体提出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收到宗教团体提出的拟筹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报送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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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自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决定或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区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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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的拟申请登记内容的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的拟申请登记内容的报告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报送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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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规章】《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自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行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批复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县宗教事务部门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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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对宗教团体提出的拟注销登记申请的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宗教团体提出的拟注销登记申请的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收到宗教团体提出的拟筹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报送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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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规章】《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的拟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不附带条件的捐赠的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的拟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不附带条件的捐赠的申请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自收到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提出的拟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报送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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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九条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自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许可决定或者提出审核意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许可决定或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区民族事务部门履行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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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确认 |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批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民族成份变更材料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民族成份变更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市民族宗教部门终审。 3.决定责任:自收到民族成份变更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更改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更改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更改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报送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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