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09 信息来源:龙城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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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主管部门 | |
主项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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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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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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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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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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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 1、文物单位业权人或使用人的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申请函原件一份 2、业权人/业权单位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3、文物建筑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4、房屋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5、承担文物维修工程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工程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维修方案原件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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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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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条 |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个人身份或法人登记证明材料;工程名称、位置、类别和规模。 2、修缮方案一式三份。由相关专业单位根据文物保护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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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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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根据《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 1.文物或标本严重损坏,已难以修复; 2.不符合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标准; 3.须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进行复核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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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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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
一、受理责任:(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5)有必要的场所;(6)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查责任:有数量限制,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 | 龙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
13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 龙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
14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第三条 |
对于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个人及单位,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龙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
15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七条 第八条 |
(1)审批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2)对于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并报送给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 龙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
16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受理责任:(1)1.申请书。2.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2)审查责任: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如批准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则通知申请人审批意见,如不予批准的,作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3)公示责任: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等特别程序。(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
17 | 行政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
受理责任:(1)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将材料受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2)审查责任:核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3)公示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为不准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时限30个工作日,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 龙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
18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受理责任:(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文件)及法人证明,临时占用的规划方案。(2)审查责任:对申请临时占用体育场地的场所,实地勘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件,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
19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公示期内无异议,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发给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4.送达责任:将《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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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确认 |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实施层级:省级、市级、县级。(新增) |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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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确认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五条: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第十八条: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新增) |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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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确认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听证;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化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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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一)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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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确认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1)提供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公示。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告知责任:将行政许可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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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确认 | 文物的认定 |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听证;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化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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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确认 |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听证;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文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行政许可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化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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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给付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一)受理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审查: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给付的理由和依据。 (四)给付: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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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行政权力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一)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4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三)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四)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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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颁布)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1.管理方案拟定责任:(1)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市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初审实施方案;(2)公布管理实施方案,同时向市内相关单位下发管理实施方案,通知提交相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明确提交的时限等要求; 2.受理责任:受理市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审查责任:(1)自正式受理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2)需要实地检查的,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3)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针对汇报是否合格提出预审意见; 4.决定责任:(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书审查合格的,上报局办报备并签章;(2)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相对人具体理由,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活动; 5.送达责任:采用适当方式公开审核结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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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一)受理: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三)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和期限内尽快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法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按法定项目和标准予以收费。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四)送达: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建立随机抽查制度,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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