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卫生健康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09 信息来源:龙城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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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主管部门 | |
主项 | 子项 | |||||
242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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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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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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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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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五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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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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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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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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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许可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行政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龙城区卫生健康局 | |
251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 【规章】《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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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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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四条 【规章】《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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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第二章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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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行政许可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 【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龙城区卫生健康局 | |
256 | 行政许可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 【规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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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五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龙城区卫生健康局 | |
258 | 行政许可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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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行政确认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1.审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2.审查预防接种人员资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组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试,考试合格颁发预防接种证;3.审查医疗机构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以上条件合格后,确定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健全各项预防接种制度,预防接种门诊房屋设置不少于40平方米,应有侯种室、预检登记室、接种室、留观室、冷链室。 | 龙城区卫生健康局 | ||
260 | 行政确认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审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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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1.受理责任:当事人提出申请; 2.鉴定责任: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送达责任:将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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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行政确认 |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 1.受理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3.审批责任: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上报病残儿鉴定申请。 4.办结责任:出具同意上报或不予上报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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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办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统计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组织领导评审。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资格确认的决定。未通过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加盖朝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及时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报市卫计委备案;对通过资格确认人员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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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办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统计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组织领导评审。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资格确认的决定。未通过确认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加盖朝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章,及时通知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报市卫计委备案;对通过资格确认人员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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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行政给付 |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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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行政裁决 |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 1.确定责任:明确需要进行裁决的医疗机构名称; 2.决定责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征购决定并制作正式文书; 3.送达责任:将征购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 4.执行责任:(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执行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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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行政奖励 | 中医药工作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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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报名资格审定(委托初审)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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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检项目备案 | 1.受理责任: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审理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 对医疗机构体检目录备案; 4.送达责任:送达备案批准;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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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其他行政权力 | 外出健康体检备案 | 1.受理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 2.审理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 对医疗机构外出体检备案; 4.送达责任:送达备案批准;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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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其他行政权力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发放《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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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疗机构停业批准 | 1.受理责任: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2.审理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 对医疗机构停业做出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申请人医疗机构停业书;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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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 1.受理责任: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2.审理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 对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登记备案; 4.送达责任:送达备案批准;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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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其他行政权力 | 中医诊所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发放《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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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其他行政权力 | 出国留学人员再生育不予处理的批准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备案。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受理。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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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认定(委托初审)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审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决定后通知申请人通过资格认定;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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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中医(专长)医师的资格认定(委托初审)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审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决定后通知申请人通过资格认定;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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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其他行政权力 | 抗菌药物所使用管理 | 1.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卫生健康局 | |
279 | 其他行政权力 | 抗菌药物所使用管理 | 2.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核准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卫生健康局 | |
280 | 其他行政权力 |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执业备案 |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审理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备案成功;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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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其他行政权力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 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 4.送达责任: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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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其他行政权力 | 医疗事故判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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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其他行政权力 | 再生育登记备案 | 1.对符合条件的夫妇再生育三、多孩的登记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发放《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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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其他行政权力 | 再生育登记备案 | 2.涉港澳台再生育登记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发放《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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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其他行政权力 | 再生育登记备案 | 3.涉侨再生育登记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发放《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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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其他行政权力 | 再生育登记备案 | 4.涉外再生育登记备案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条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并发放《备案凭证》。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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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1.受理责任:(1)公示职业健康服务机构安全评价报告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理责任:受理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作出结论; 3.决定责任: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向产品责任单位出具备案凭证; 4.送达责任:决定后10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行政许可相关资料; 5.事后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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