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水利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09 信息来源:龙城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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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主管部门 | |
153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审查内容:(1)已批复流域、区域综合或专业规划、列入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有关部门批复 (3)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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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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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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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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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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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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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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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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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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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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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行政许可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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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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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确认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审定鉴定报告、降等报废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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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审定鉴定报告、降等报废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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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水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负责对水库管理单位(或乡镇水利站)报送的登记表审查核实,并对审核通过的水库注册登记资料和汇总表电子文档进行归档备案,报送至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3.决定责任:做出申报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注册登记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打印。省级水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向大型或直属的水库管理单位发放注册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 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加强监管,确保大坝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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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确认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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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给付 | 对纳入扶持范围、身份确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600元补助的给付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第679号修订) 第四十条 第一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四) 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
(1)申请人要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5)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审查内容 | 龙城区水利局 | |
170 | 行政裁决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 受理阶段责任:及时受理,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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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 1.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第四款 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查看建设现场、召开验收会;(2)材料审核:材料不全面,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全面进入审批阶段;(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执行及设施验收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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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 2.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保〔2017〕365号)第四条第三款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查看建设现场、召开验收会;(2)材料审核:材料不全面,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全面进入审批阶段;(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执行及设施验收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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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颁布)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年12月18日)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成立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阶段)验收会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印发竣工(阶段)验收鉴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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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其他行政权力 | 主要江河及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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