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水利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09 信息来源:龙城区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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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水利局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主管部门
主项 子项
1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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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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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4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5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6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行政法规】《国防交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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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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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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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奖励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10 行政奖励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11 其他行政权力 依法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诉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12 其他行政权力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13 其他行政权力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14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1.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15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2.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16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3.项目备案变更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17 公共服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18 公共服务 公共信用数据查询服务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19 公共服务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和使用 龙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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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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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龙城区教育局
23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龙城区教育局
24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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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龙城区教育局
26 行政确认 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龙城区教育局
27 行政给付 学生资助 龙城区教育局
28 行政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龙城区教育局
29 行政奖励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龙城区教育局
30 其他行政权力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处理 龙城区教育局
31 其他行政权力 对省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龙城区教育局
32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处理 龙城区教育局
33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学校年检 龙城区教育局
34 其他行政权力 幼儿园年检 龙城区教育局
35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第七条 龙城区民政局
36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龙城区民政局
37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龙城区民政局
38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龙城区民政局
39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第七条 龙城区民政局
40 行政确认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龙城区民政局
41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龙城区民政局
42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龙城区民政局
43 行政确认 低收入家庭认定 龙城区民政局
44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龙城区民政局
45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龙城区民政局
46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龙城区民政局
47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龙城区民政局
48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龙城区民政局
49 行政给付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龙城区民政局
50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龙城区民政局
51 行政给付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给付 龙城区民政局
52 行政给付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龙城区民政局
53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金给付 龙城区民政局
54 行政给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龙城区民政局
55 行政给付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龙城区民政局
56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龙城区民政局
57 行政奖励 慈善表彰 龙城区民政局
58 其他行政权力 慈善信托备案 龙城区民政局
59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0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1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2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规章】《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4 行政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条件审核确认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5 行政奖励 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的奖励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6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7 其他行政权力 劳动关系相关审批、核准、备案及认定 3.企业劳动关系认定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8 公共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1.高等学校等毕业生接收手续办理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9 公共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2.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0 公共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3.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1 公共服务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4.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2 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政府购买服务 1.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3 公共服务 劳动关系协调 1.集体合同审查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4 公共服务 劳动关系协调 2.劳动用工备案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5 公共服务 劳动关系协调 3.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6 公共服务 劳动关系协调 4.企业经济性裁员报告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7 公共服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8 公共服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9 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1.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0 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2.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1 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3.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2 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4.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3 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5.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4 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6.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5 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7.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6 公共服务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1.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7 公共服务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2.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8 公共服务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3.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9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 1.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0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 2.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1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 3.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2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 4.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3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 5.社会保障卡申领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4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 6.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5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 7.社会保障卡应用锁定与解锁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6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 8.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7 公共服务 社会保障卡服务 9.社会保障卡注销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8 公共服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9 公共服务 信访 1.信访事项提出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0 公共服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1 公共服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1.博士后设站申报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2 公共服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2.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管理发放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3 公共服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3.职称评审监管服务、结果核准备案及证书管理 龙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4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龙城区规划局
105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龙城区规划局
106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7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8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9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0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2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3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4 行政确认 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5 行政确认 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确认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6 行政确认 认建认养城市绿地的确认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7 行政确认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确认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8 行政奖励 城市绿化评比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9 其他行政权力 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投诉受理、调解、处理、回复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0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1 其他行政权力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2 其他行政权力 出售公有住房审批(审核)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3 其他行政权力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4 其他行政权力 对保障性住房选址的审核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的处理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位置进行核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8 其他行政权力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29 其他行政权力 工程质量检测复检结果备案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0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1 其他行政权力 公租房租金收缴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2 其他行政权力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3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登记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4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5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告知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6 其他行政权力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管理(发布)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7 其他行政权力 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处置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8 其他行政权力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备案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9 其他行政权力 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 1.书面报告备案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0 其他行政权力 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 2.自行招标备案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1 其他行政权力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2 其他行政权力 组织或参与房屋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3 公共服务 地下管线档案查询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4 公共服务 房屋租赁办理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5 公共服务 建设工程档案利用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6 公共服务 建设类科技项目的确定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7 公共服务 建筑企业统计业务培训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8 公共服务 结合防灾减灾日、科普宣传周、法制宣传周等开展人防宣传教育活动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9 公共服务 开展人防知识教育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0 公共服务 人防警报试鸣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1 公共服务 提供平时应急避难服务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2 公共服务 住宅产业现代化咨询服务 龙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3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审查内容:(1)已批复流域、区域综合或专业规划、列入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有关部门批复
(3)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龙城区水利局
154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55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56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57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58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59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60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61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62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63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64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65 行政确认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审定鉴定报告、降等报废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66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监管责任:对审定鉴定报告、降等报废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67 行政确认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水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负责对水库管理单位(或乡镇水利站)报送的登记表审查核实,并对审核通过的水库注册登记资料和汇总表电子文档进行归档备案,报送至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3.决定责任:做出申报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注册登记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打印。省级水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向大型或直属的水库管理单位发放注册登记证。                                                                                                                      5.事后监管责任: 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加强监管,确保大坝注册登记数据的准确。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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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行政确认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负责组织专家对提交的申请审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材料形成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及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实施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69 行政给付 对纳入扶持范围、身份确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600元补助的给付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第679号修订)
第四十条 第一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四) 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1)申请人要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5)按照许可条件认真审核,审查内容                                          龙城区水利局
170 行政裁决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 受理阶段责任:及时受理,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龙城区水利局
171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1.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第四款 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查看建设现场、召开验收会;(2)材料审核:材料不全面,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全面进入审批阶段;(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执行及设施验收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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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2.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水保〔2017〕365号)第四条第三款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改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及相关单位查看建设现场、召开验收会;(2)材料审核:材料不全面,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全面进入审批阶段;(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复审文稿上签名;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批复意见。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执行及设施验收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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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其他行政权力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颁布)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
【规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年12月18日)
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成立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和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阶段)验收会议。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印发竣工(阶段)验收鉴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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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其他行政权力 主要江河及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四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 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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