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租房起纠纷 真情化解促和睦
发布日期:2024-05-07 信息来源:龙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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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龙城区司法局海龙司法所通过日常走访排查了解到:罗某与居民王某因租门市房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社区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王某多次到罗某店铺催促他尽快搬走,导致罗某无法经营,双方因此事甚至发生肢体冲突。为了避免矛盾纠纷升级,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了公安、街道、社区相关人员,共同到现场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初始,双方互不相让,气氛剑拔弩张,调解员分别对两位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缓解了现场紧张的气氛。

  经过与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得知:罗某当时租的门市房今年9月份到期,向房主表示房屋到期之后不再续租,故3月份房主将此房卖给了王某,王某想与罗某协商,让罗某在5月之前把房子腾出来,自己要用,并且同意补偿罗某一些费用,但罗某不同意。调解中工作人员对王某细致的讲解了《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和第七百二十六条,即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案件中罗某租赁在先,此房主与王某买卖在后,不破租赁的条件是房屋买卖前,房屋出租的,买卖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关系继续存在,表示王某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听了调解员讲解的法律法规,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不合法的。最终经司法、公安及社区工作人员三方调解,本着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罗某同意搬走,王某支付罗某补偿金叁仟叁百叁十元整(¥3.333),罗某同意在5月底之前腾房。

  调解结束后,双方握手言和,经过调解员对纠纷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思想工作,细致的讲解法律法规,稳定了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化解了一起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