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城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龙城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责任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8.28”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结合龙城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全面负责的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底线思维,聚焦风险防控,突出综合治理,积极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组 长:齐景山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潘洪新 区委常委、副区长
刘凤玉 副区长
于忠军 副区长、向阳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住建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市综合执法局龙城分局、向阳公安分局、新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新华街道、海龙街道、龙泉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杨晓东兼任。
三、全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风险
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问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无主责 单位,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未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实行严格管理。
2.高层建筑未验收投入使用问题。高层住宅小区开发企业未经住建部门消防验收,居民已经入住多年,施工阶段高层建筑消防设施不能确保正常运行或保持完好,不能起到应有保护作用,开发企业至今未建设高位水箱、地下水池、消防控制室等应有建筑消防设施。
3.物业管理弃管问题。高层建筑、高层住宅小区存在无物业管理,被弃管状态,相应消防安全无法保障。
4.高层建筑多产权管理问题。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统一管理人,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未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5.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问题。建筑消防控制室停用或未持证24小时值守,未签订年度维保维修合同;高层建筑配备的消防器材未确保完好有效,有的甚至未配备任何消防器材。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被擅自拆除或者损坏停用。每层楼板处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
6.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问题。户外广告随意安装设置,普遍存在妨碍建筑外窗排烟、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户外广告装饰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容易应急救援破拆等问题。
7.商网业主私自增设夹层问题。高层底层商网业主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存在私自增设夹层,扩大使用面积用于经营,也有的用来住人。
8.消防车通道占用问题。各类车辆乱停乱放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9.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高层建筑内停放或充电。公共区域电气线路绝缘老化、私拉乱接,楼外“飞线”问题普遍存在。
10.外墙保温材料问题。高层建筑外墙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有的老旧高层外墙保温材料裸露破损,未能及时修复。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平安建设、经济发展等工作统筹部署、共同推进,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二)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部署开展行业领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行动,细化工作责任,明确整治措施。
(三)严把消防安全源头监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高层建筑审批工作,严把高层建筑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关,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规划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对未经依法审核消防设计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高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经营主体、使用单位要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要推行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制度,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要保证2名持证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方法和火警处置程序。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经常性开展自查自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相关行业部门要对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实行“清单式”整改,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六)规范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要规范车辆停放,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
(七)强化外墙保温材料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将外墙保温材料选型、安装等纳入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平时应严格管理。对已建成高层建筑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结合民生工程拆除改造。未拆除前,在醒目位置设立保温材料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志,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八)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技能。高层公共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利用图文、音视频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高层建筑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每年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疏散演练。
五、工作职责
各行业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住建部、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管理部《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全区高层建筑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一是各行业部门职责。各行业部门要依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住建局:1.加强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改扩建、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率、签订设施维保率、年度设施检测率、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率;3.规范全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及充电行业市场准入;4.强化对全区高层建筑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用具使用及每层楼板处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是否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向阳公安分局、新华公安分局:对全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商务局:指导高层住宅小区裙房大型酒店(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等公用建筑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工作,督导相关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防范措施;
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针对高层建筑消防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查处相关生产、销售企业。
朝阳市综合执法局龙城分局:加强高层建筑网点广告牌审批管理,整治广告牌影响消防安全和遮挡门窗的行为;强化对高层底层商网业主擅自改变建筑结构,私自增设夹层加建和屋顶平台违章建(构)筑物等问题整治。
消防救援大队:对全区高层建筑业主、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指导行业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组织技战术研究,强化实战演练,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建局:对政府部门已投入使用的政府部门高层公共建筑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签约专业物业服务企业统一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将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维修等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签订年度维保维修合同,确保政府部门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二是街道办事处职责。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住建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财政部、应急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文件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
(1)建立健全居住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和物业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实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等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对属地存在弃管高层公共建筑或高层住宅小区问题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托管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3)对属地存在未经住建部门消防验收,居民已经入住(已投入使用),其高层建筑消防设施不能确保正常运行,不能保证完好有效或开发企业未建设高位水箱、地下水池、消防控制室等应有消防设施等问题的,要督促既有高层建筑开发企业完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好使好用起到相应安全作用。
(4)建立群众反映安全隐患问题的受理处置机制。对辖区内高层建筑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完好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违章搭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公共场地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核实并报告相关行业部门进行处理。
三是居民委员会管理职责。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对高层民用建筑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四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定期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督促业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情况,提示消防安全风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防范火灾、维护安全的重要举措,贯穿到本地区、本系统主要工作中,与重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任务分工,统筹抓好贯彻落实。要健全定期会商、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隐患防控和应急联动,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水平。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督促整改,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