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药品)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1 |
朝龙 市监处罚〔2023〕 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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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大平房镇西村第二卫生室销售过期药品行为案 |
龙城区大平房镇西村第二卫生室 |
91211303MA0YPK4G5Y |
张晓亮 |
经查明:当事人:龙城区大平房镇西村第二卫生室在其诊所药房销售已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复方鱼腥草片”(批号:191004)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劣药(过期药品)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依法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已经过期的药品:“复方鱼腥草片”(批号:191004)3瓶;2.没收违法所得12元,上缴财政; 3、罚款19988元,上缴财政。 |
自动履行(期限请这样填: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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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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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朝龙 市监处罚〔2023〕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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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健康大药房销售劣药 “小儿咽扁颗粒”行为案 |
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健康大药房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211303112733 |
睢丽 |
经查明:朝阳市龙城区兴中路康健大药房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劣药“小儿咽扁颗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使用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劣药“小儿咽扁颗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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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0元,上缴财政。 |
自动履行(期限请这样填: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3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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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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