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朝阳市中围石油有限公司
地址:朝阳市龙城区边杖子镇林杖子村 邮政编码:122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靖鹏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6月13日,你公司电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郑靖鹏未持证上岗作业。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朝龙)应急责改〔2022〕危化8>,证明2022年6月13日,你公司电工特种作业人员郑靖鹏未持证上岗作业。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负责人苏能耀1份,电工郑靖鹏1份,证明郑靖鹏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正实施电工作业。证据三:现场照片2张,证明郑靖鹏实施了电工作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电子缴纳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提供,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龙城区人民政府或者 朝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阳市龙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