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转让审批
二、事项性质: 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一)《矿产资源法》第六条(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四、数量限制:1
五、申请条件:采矿权转让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采矿权受让人,转让和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采矿权受让人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二)、第七条、第八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七)”)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同时提交延续申请;(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二款、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一)”)
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二)、(三),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十七)”)
4.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需取得采矿权满10年);(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一)、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十七)”)
5.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八条(二)、国土资规〔2017〕15号)
6.受让人为外商的,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有企业申请转让采矿权的,已获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十五)”)
7.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国土资规〔2017〕16号“(九)、(十四)”)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六、服务对象:法人
七、前置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八、申报材料:1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5 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
6 转让人及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7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8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9 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储量说明
10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
1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2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九、法定时限:40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一、是否需要踏勘及时限:是
十二、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及时限:是
十三、是否公示、公告:否
十四、收费标准:无
十五、收费依据:无
十六、是否网上预审:否
十七:办理主体:朝阳市自然资源局龙城分局
十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十九、联系电话:0421-2859105
二十、监督电话:0421-2859108
二十一、办理地点:朝阳市龙城区黄河路五段一号
二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