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注销登记
二、事项性质: 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四、数量限制:1
五、申请条件: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241号令第十六条)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人提交了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三条、国土资规〔2017〕15号)
3.采矿权人完成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152号令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国土资规〔2017〕15号)
4.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241号令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批准。
六、服务对象:法人
七、前置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八、申报材料:1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4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5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6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九、法定时限:40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一、是否需要踏勘及时限:是
十二、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及时限:是
十三、是否公示、公告:否
十四、收费标准:无
十五、收费依据:无
十六、是否网上预审:是
十七:办理主体:朝阳市自然资源局龙城分局
十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十九、联系电话:0421-2859105
二十、监督电话:0421-2859108
二十一、办理地点:朝阳市龙城区黄河路五段一号
二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