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新设采矿权登记
二、事项性质: 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数量限制:1
五、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一(一)、二(七)”)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采矿权登记申请;(国土资规〔2017〕16号“一(三)”)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二(九)”)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
5.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241号令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7号)
6.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二”)
7.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一)”)
8.申请稀土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且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自然资规〔2018〕6号)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六、服务对象:法人
七、前置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八、申报材料: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3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5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6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9 采矿权出让合同
10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11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1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材料(复印件)
九、法定时限:40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一、是否需要踏勘及时限:否
十二、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及时限:是
十三、是否公示、公告:否
十四、收费标准:无
十五、收费依据:无
十六、是否网上预审:否
十七:办理主体:朝阳市自然资源局龙城分局
十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十九、联系电话:0421-2859105
二十、监督电话:0421-2859108
二十一、办理地点:朝阳市龙城区黄河路五段一号
二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