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二、事项性质: 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一)《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四、数量限制:1
五、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且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七)”)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范围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不得开采的地区,除特定情形外,不与其它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国土资源部55号令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九)”)
3.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已经评审备案,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规定要求;(国土资发〔1998〕7号附件二、国土资规〔2017〕16号“(二)”、自然资规〔2019〕7号)
4.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涉及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土资规〔2017〕15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
5.申请稀土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且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自然资规〔2018〕6号)
6.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六、服务对象:法人
七、前置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八、申报材料:1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2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3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4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 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6 勘查许可证
7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复印件)
九、法定时限:40
十、承诺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一、是否需要踏勘及时限:否
十二、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及时限:是
十三、是否公示、公告:否
十四、收费标准:无
十五、收费依据:无
十六、是否网上预审:否
十七:办理主体:朝阳市自然资源局龙城分局
十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十九、联系电话:0421-2859105
二十、监督电话:0421-2859108
二十一、办理地点:朝阳市龙城区黄河路五段一号
二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