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事项性质: 承诺件
三、审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数量限制:1
五、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3.矿区范围内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情况清楚;(国土资规〔2017〕15号)
4.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国土资规〔2017〕15号)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六、服务对象:法人
七、前置要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八、申报材料:1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4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 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7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8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九、法定时限:40
十、承诺时限:40
十一、是否需要踏勘及时限:是
十二、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及时限:是
十三、是否公示、公告:否
十四、收费标准:无
十五、收费依据:无
十六、是否网上预审:是
十七:办理主体:朝阳市自然资源局龙城分局
十八、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十九、联系电话:0421-2859105
二十、监督电话:0421-2859108
二十一、办理地点:朝阳市龙城区黄河路五段一号
二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