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04-21 信息来源:龙城区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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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民政局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项目 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案件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民政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案件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民政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案件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民政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案件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民政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案件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民政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案件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民政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案件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民政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案件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民政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案件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民政局 | 市级,县级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立案责任:通过巡查,发现涉嫌此项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2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进行调查、检查、勘察、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并取得相关证据。 3.案件审查责任:调查终结办案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执法组织负责人或主管领导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节复杂的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会,形成听证记录。 5.决定责任:主管领导审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龙城区民政局 | 市级,县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