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民政局、老龄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0 信息来源:朝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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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民政局

朝阳市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朝民发[2018]101号

朝阳市民政局、老龄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贴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

根据《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辽财社[2016]154号)和《转发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朝财社[2015]336号)精神,结合朝阳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以下简称养老服务补贴)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朝阳市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中的:

(一)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失能老年人。60周岁-79周岁由于残疾、重病等原因造成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帮助照顾的老年人。

1.残疾老年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因进食、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的残疾老年人。

2.重病老年人。因进食、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的重病老年人。

3.其他老年人。因其它原因造成进食、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的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兼得,以补贴标准高者为准。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不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并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三、申请审批

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并审核,县(市)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批,市民政局(老龄办)备案”的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一)申请。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辽宁省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户)或辽宁省城镇(农村)居民低保边缘证(低收入家庭);4.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重病人员的病历;5.《朝阳市经济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以上证件和材料复印件均一式二份)。

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的,还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证明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初审。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1.对于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材料补充齐备后,再次受理。

2.对于申请材料初审不合格的,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原因并及时退回申请人。

3.对于材料初审合格的高龄类申请人,经核实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三)评估。对于60周岁-79周岁的失能类申请人,由乡(镇)街道组成评估组(3人或5人)进行入户核实,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填写《朝阳市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报告》评估组每位成员签字。

1.对于评估结果符合标准的,进入公示环节。

2.对于入户评估结果不符合条件的,由参加入户评估人员在申请材料上注明原因,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到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指定的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进行自理能力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给乡(镇)街道民政办。      

(四)公示。对于通过初审的高龄老年人和通过评估(或鉴定)的失能老年人,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审批,同时报送《乡(镇)街道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明细表》。

(五)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注明理由后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退给申请人。乡(镇)街道民政办每月将新增、取消等养老服务补贴变更情况填报《乡(镇)街道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变更表》,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审批。

(六)建立档案。对每个享受养老补贴的人员均需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全部申请审批材料,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和乡(镇)街道民政办保管。

(七)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由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老龄办)负责,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自审批之日的次月发放。

(八)备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每月向市民政部门(老龄办)报送《县(市)区经济困难高龄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汇总表(县(市)区汇总)》和《朝阳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明细表(报市级备案)》。市民政部门(老龄办)对全市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汇总,对养老服务补贴情况进行备案。

(九)补贴终止。

已经领取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发相应补贴:

1.因家庭收入提高,经审核不再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待遇的;

2.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重病)程度减轻、残疾(重病)等级降低,达不到规定的失能标准的,已恢复自理能力的;

3.户籍迁出本市的;

4.本人死亡的。

以上情况发生后,享受补贴的老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委托代理人,应及时、主动向申请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报告情况。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掌握并核实情况,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自当事人不再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次月停发补贴。

四、监督管理

(一)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每年全面核查一次。市民政、老龄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养老服务补贴应发尽发、应退尽退,防止虚报、瞒报。

(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办理养老服务补贴迁出手续,交由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进行重新核实,审核合格后以原户籍地停发补贴时间为起始,由迁入地民政部门(老龄办)接续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三)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实名举报。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者,经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市民政部门(老龄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规范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关乎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具体落实工作。

(一)加强分工协作。由老龄部门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县(市)区老龄部门负责审批工作、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负责统计报表,负责对评估结果的检查(抽查),负责指定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鉴定医院;社会救助部门负责提供60至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名单,并负责更新动态;福利部门负责提供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情况,并负责更新动态。

(二)加强档案管理。要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档案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真实、数据准确。要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档案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做到规范化管理。要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享受补贴人员的统计台账。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民政办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审批,同时报送《乡(镇)街道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明细表》。

(五)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在5个工作日内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报材料上注明理由后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退给申请人。乡(镇)街道民政办每月将新增、取消等养老服务补贴变更情况填报《乡(镇)街道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变更表》,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审批。

(六)建立档案。对每个享受养老补贴的人员均需建立档案,内容包括全部申请审批材料,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和乡(镇)街道民政办保管。

(七)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由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老龄办)负责,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自审批之日的次月发放。

(八)备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每月向市民政部门(老龄办)报送《县(市)区经济困难高龄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汇总表(县(市)区汇总)》和《朝阳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明细表(报市级备案)》。市民政部门(老龄办)对全市补贴资金情况进行汇总,对养老服务补贴情况进行备案。

(九)补贴终止。

已经领取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发相应补贴:

1.因家庭收入提高,经审核不再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待遇的;

2.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重病)程度减轻、残疾(重病)等级降低,达不到规定的失能标准的,已恢复自理能力的;

3.户籍迁出本市的;

4.本人死亡的。

以上情况发生后,享受补贴的老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委托代理人,应及时、主动向申请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报告情况。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掌握并核实情况,对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自当事人不再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次月停发补贴。

四、监督管理

(一)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民政、老龄部门要每半年至少抽查一次,每年全面核查一次。市民政、老龄部门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确保养老服务补贴应发尽发、应退尽退,防止虚报、瞒报。

(二)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员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办理养老服务补贴迁出手续,交由迁入地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进行重新核实,审核合格后以原户籍地停发补贴时间为起始,由迁入地民政部门(老龄办)接续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三)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有异议的,可向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实名举报。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应在收到举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者,经核查反映情况属实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老龄办)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市民政部门(老龄办)备案。

五、工作要求

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规范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关乎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具体落实工作。

(一)加强分工协作。由老龄部门牵头负责此项工作。县(市)区老龄部门负责审批工作、建立完整的统计台账和档案、负责统计报表,负责对评估结果的检查(抽查),负责指定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鉴定医院;社会救助部门负责提供60至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名单,并负责更新动态;福利部门负责提供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情况,并负责更新动态。

(二)加强档案管理。要加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档案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真实、数据准确。要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档案内容及时进行更新,做到规范化管理。要摸清底数,建立完整的享受补贴人员的统计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