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区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
发布日期:2021-11-28 信息来源:龙城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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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立项级次







财政













1.收费票据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税〔2017〕387号 省级







人防办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01﹞72号,辽价发﹝2018﹞55号。按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市、区)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国办发〔2013〕103号,辽人防函〔2018〕17号,此政策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财税〔2020〕58号,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自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2020〕383号 中央







法院












* 1.诉讼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辽财预〔2002〕77号,辽财行〔2007〕852号 中央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教育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2003〕13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辽政办发〔2002〕42号,辽政办发〔2007〕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13〕3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朝发改发〔2019〕387号 中央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缴入同级国库 同上










2、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缴入中央省市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发改价格〔2005〕1245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13〕172号,辽财非函〔2015〕197号,辽财非函〔2016〕268号,辽价函〔2017〕60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1号 中央









  (1)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费 缴入中央省市财政专户 120元/生:中央1元/生,省77元/生,市42元/生









* 3.城市教育费附加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中央








* 4.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教育法》,财综函〔2003〕2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0〕79号,辽政发〔2011〕4号,辽财非〔2011〕694号,辽财非〔2011〕996号,辽财非〔2014〕219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中央









5.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中央







文化广电和旅游













1.配合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配合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按照国家规定,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有关建设单位支付给文物考古部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属于其他非税收入。计价费〔1997〕1220号,辽价发〔1997〕113号,辽财综〔2002〕134号









* 2.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字〔1997〕95号,财综〔2002〕33号,财综〔2008〕11号,财综〔2013〕102号,辽地税行〔1997〕205号,辽财预字〔1997〕348号,辽财教〔2007〕67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辽财非〔2013〕642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9〕46号,辽财税〔2019〕229号。按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按照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中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1.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费 缴入省市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07〕897号,辽价函〔2008〕58号,辽价函〔2010〕29号,辽发改收费〔2020〕12号 省级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辽价发〔2007〕19号,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辽价函〔2010〕136号,上缴中央4元/人(由执收单位在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上缴中央),辽价函〔2015〕110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9号 中央







民政













1.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残联












*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省市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财综〔2008〕11号,财税〔2018〕39号,省政府令第75号,辽财综字〔1997〕359号,辽政发〔2003〕23号,辽政发〔2006〕15号。按辽政发〔2003〕23号文件规定,各市按20%上缴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7号公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由1.7%降低到1.5%,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7〕18号,按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 中央









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捐赠收入。财综〔2004〕53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红十字会













1.红十字救助基金 缴入同级国库 捐赠收入(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辽财综字〔1996〕579号,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财综〔2004〕53号








卫生健康













1.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发明电〔2020〕22号,辽卫函〔2021〕93 号,辽财税函〔2021〕207 号 中央









2.社会抚养费 缴入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国务院令第357号,辽计生委发〔2003〕24号 中央







十一 生态环境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十二 住房城乡建设












* 1.污水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字〔1997〕l1l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l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省政府令第235号,辽政办发〔2003〕77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02〕87号,辽价函〔2004〕89号、100号、72号、101号、99号、117号、90号、98号、71号、40号、103号、73号、74号,辽价函〔2009〕42号,辽价函〔2010〕30号 中央









2.城镇垃圾处理费(垃圾排放管理费、居民卫生费并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管理) 缴入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计价格〔2002〕872号,辽政办发〔2010〕13号,辽价发〔2003〕6号。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税〔2017〕387号。按辽价发〔2003〕6号规定,各市县按总额2%上缴省。朝价发〔2006〕29号 中央








* 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财预〔2003〕47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财税〔2020〕268号,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中央








*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市县国库 政府性基金。财综函〔2002〕3号。朝政发〔2002〕49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财非〔2010〕950号,发改投资〔2014〕2091号。按规定,对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免征。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中央









5.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缴入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住建〔2018〕154号 省级









6.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十三 农业农村













1.驾驶许可考试收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发改收费函〔2020〕8号,执行期限:2022年12月31日 中央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十四 林草












* 1.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森林法》,财综〔2002〕73号,辽财综〔2003〕152号,辽财非〔2006〕913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中央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十五 水利












* 1.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02〕19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按辽财非〔2009〕546号执行,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按财预〔2017〕28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中央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辽财非〔2014〕277号,中央地方1:9分成,财税〔2020〕5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2020〕383号 中央








* 3.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1997〕7号,财综〔2008〕11号,财综字〔1998〕131号,辽财非〔2011〕266号,财综〔2011〕2号,财税〔2020〕72号 中央









4.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财非〔2011〕601号,辽财非〔2014〕296号。按照辽财非〔2014〕296号规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实行省、市(含县区)5:5分成;市(县)负责河道实行省、市(县)2:8分成。辽财非〔2016〕593号规定,大小凌河干流实行省市5:5分成,支流实行省市2:8分成,辽财税〔2020〕34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十六 交通运输













1.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缴入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价发〔2003〕56号,辽价函〔2006〕60号,辽价发〔2009〕63号,辽价函〔2013〕129号,辽价函〔2015〕26号。辽财税〔2021〕91号自2021年4月20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省级







十七 自然资源












* 1.土地复垦费(取消对农民建房用地的土地复垦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 2.土地闲置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财综〔2012〕47号,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 3.耕地开垦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管理法》,辽政发〔2000〕48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辽政办〔2020〕15号,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缴入中央省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土地管理法》,财综字〔1999〕117号,财综〔2004〕85号,财综〔2006〕48号,财综〔2009〕24号,财建〔2012〕151号,辽财综〔2003〕268号,辽财综〔2005〕149号,辽财非〔2006〕867号,辽财非〔2009〕310号。按《土地法》和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实行3:7比例分成,按照财预〔2017〕28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并统筹使用 中央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原国家土地局令〔1992〕第1号、〔1998〕第8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 中央









其中:教育资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发〔2011〕22号,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按辽财非〔2011〕658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教育资金按20%比例上缴省国库,辽财非〔2012〕280号,辽财非〔2013〕30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收入管理,按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按照财预〔2014〕368号文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发〔2011〕1号,财综〔2011〕48号,财综〔2012〕43号。按财综〔2012〕43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将已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20%比例上缴中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收入管理。按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6.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收入。财综〔2004〕49号。按辽财综〔2004〕667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15%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市、县(区)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20%上缴省。按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中央









7.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性基金收入。国办发〔2006〕100号,辽财非〔2007〕213号,辽财非〔2007〕489号。按财办预〔2019〕165号,各地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暂停计提 中央









8.矿业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辽财明电〔2017〕107号。辽财预〔2018〕50号,按辽财预〔2018〕50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分别为40:30:18:12 中央









  (1)探矿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财综〔2017〕35号










  (2)采矿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财综〔2017〕35号  










9.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务院令第240号、241号,辽财非〔2006〕445号,辽财非〔2006〕671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中央









  (1)探矿权使用费 缴入省市国库 按照辽财非〔2006〕445号文件规定,省、市实行5:5比例分成










  (2)采矿权使用费 缴入省市国库 同上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十八 相关行政机关













1.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








十九 部门共性项目













1.罚没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房屋出租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4.利息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










5.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6.其他非税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标注“*”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简称“收费基金”)项目,属涉企收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