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24-02-01 信息来源: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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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经营者)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朝龙市监处罚〔2024〕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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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西大营子镇五龙山公益性公墓未按政府定价销售墓位行为案 |
龙城区西大营子镇五龙山公益性公墓 |
李维鹏 |
经查明:根据朝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朝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朝阳市区公益性公墓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朝发改发〔2019〕388号)中就市区城乡公益性公墓价格及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市区公益性公墓最高价格……(三)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1、高档区立碑每个墓位5000元;……”的规定,当事人: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五龙山公益性公墓未按照政府定价予以销售公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未按照政府定价予以销售公墓墓位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经营行为,退还多收的价款,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00元,上缴财政; 2、罚款30000元,上缴财政。 |
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缴纳罚没款,现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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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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