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朝阳市龙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修订的目的
《朝阳市龙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朝龙政办发〔2017〕46号,2019年10月已废止。为适应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故对我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申请、审核、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2、《朝阳市龙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修订的依据
根据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文件精神修订。
3、申请准入的标准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是个人申请人(包括单身、家庭)。
(一)具有龙城区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是城镇低保户,并无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毕业未满五年、已经就业并无住房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三)已经稳定就业并在龙城区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稳定就业指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的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准入并轮候-配租-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5、使用管理与退出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供暖、通讯、有线(数字)电视、物业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乱拆乱改。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房屋转让、转租、转借、调换,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能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5)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六)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6、法律责任
(一)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承租人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行处罚。
解读单位:区住建局
解 读 人:周志强
解读电话:3880866
相关文件:关于《朝阳市龙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